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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考工作细则
出处:3333 作者: 阅读: 日期:2016-01-15

  1.监考教师应在开考前15分钟到相应考区教师休息室领取当场考试试卷、试卷袋以及有关物品,监考人员要认真核对考试科目、考试时间、考试地点、考试班级等。

  2.监考人员要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。考试期间发现有违纪者,应在《考试情况登记表》上详细登记。

  3.监考人员应明确宣布开考时间和交卷时间,如发现试题有错误或印刷不清之处,应及时与教务处联系,由教务处联系主考教师或任课老师处理,更正后向考生作以说明。

  4.在考试过程中,监考人员不允许回答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,不允许对考试内容作任何形式的提示。

  5.监考人员发现学生有任何企图作弊的迹象,应立即发出明确的警告信号。对已构成作弊事实的学生应立即终止其考试,并当场宣布其作弊,在《考试情况登记表》上详细登记作弊学生的姓名、主要作弊情节和现场查收的作弊证据。

  6.对已交卷的考生应令其离开考场,禁止其在考场附近逗留和喧哗。考试期间,监考人员有权禁止除巡考人 员及相关老师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。

  7.考试结束后, 监考人员收齐试卷并清点无误后装入试卷袋,并在试卷袋上及封底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名。

  8.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。在监考过程中要坚守岗位、认真负责,随时全权处理考场发生的一切紧急情况。

  9.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擅离职守,不得在考场内抽烟、阅读书报杂志、接打电话、玩手机、闲聊或处理与监考职责无关的任何其他事务。在监考过程中,监考人员原则上应取站姿,且保持考场前、后部各有一名监考人员。

  10.监考人员不得无故缺席监考,如有特殊情况,请提前与教务处联系,由教务处同意后方可调整。监考人员对违纪现象不得放任、纵容,更不得协助、参与考生舞弊。

  11.监考人员违纪处理办法

在监考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者对监考人员按教学事故论处,予以全院通报批评,并取消当年评先、评优、晋升职务和职称资格。情节严重者取消监考资格,给予行政处分。

   (1)不能按时将试卷送达考场;

   (2)考试组织工作混乱(如试卷分发数量不足);

   (3)监考教师缺岗、迟到、早退;

   (4)主讲教师故意泄题;

   (5)监考教师私自调换他人监考;

   (6)不能及时制止学生作弊;

   (7)违背监考教师职责,违反监考工作细则第九条的相应规定。 本监考工作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 教务处

 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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